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2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38号)已实行一年多,个别条文的规定现难以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为增强操作性,进一步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3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
2: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 值鉴定专家库名单
3: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价值鉴定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或者公安、司法机关请求进行上述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执法监察的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由总工程师(地矿)和执法监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厅政策法规处、规划处、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执法监察局矿产执法室,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15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地质勘查、矿山开采、矿山测量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鉴定: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即由于没有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导致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第六条 申请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书面鉴定申请;
(二)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通知书和送达回执;
(三)对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情况的调查报告;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数量、数额的有关证明材料(销售凭证、经查证属实的生产台帐或者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提交的储量核实报告);
(五)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认证中介机构等出具的核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数额当时当地原矿产品市场单价和总价值;
(六)对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的应提供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七)破坏性采矿的应提供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需要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或者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上述鉴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准备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材料,报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设区市、县(市、区)公安、司法机关申请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申请单位按照第六条要求的书面材料,报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由其出具初审意见后,将书面材料报省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请求鉴定的书面申请后,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需要补充情况或者材料的,应及时告知申请鉴定单位。
(二)经审查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交专家组进行审查,并由专家组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须专家签署姓名。案情复杂的经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专家组由3-5人组成,从省国土资源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自接到鉴定报告之日起7日内,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组成人员进行会审,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听取鉴定情况汇报并对有关材料、数据、鉴定过程与方法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
第九条 鉴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9月18日发布的《河北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专家库名单
蒋 威 李中念 杨志宏 毕伏科 谢汝斌
赵明合 尹春生 杨森丛 范和平 马友谊
兴江然 刘新宇 马顺清 李立宝 秦振宇
附件三
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
冀国土资鉴字[ ] 号
委托鉴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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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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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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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 (可添加续页) |
鉴定机关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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