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价格协会文件
中价协办【2016】20号
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
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协会,各分支机构:
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2月3日取消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共六项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国家发改委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提出研究替代办法和事中事后管理措施。2016年7月,《资产评估法》颁布,也对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稳定价格评估鉴证人员队伍,保持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降低,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和发改委文件精神,中国价格协会下发《关于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行政许可取消后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的通知》(中价协字〔2016〕6号)。现根据《通知》要求和《评估法》规定,制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的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价格协会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