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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次    更新时间:2023-02-24 16:51:29

导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662号)规定,进一步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保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从业人员素质,现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维护《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保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从业人员素质,根据《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资格证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岗位标准、管理办法,负责统一组织编写教材、印制证书,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三条   《资格证书》实行分类发放,一类为普通价格鉴证资格证书,一类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资格证书。复核裁定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加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资格专用印章;普通资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加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印章。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人员、省辖地(市)价格事务所正、副所长以及申请复核裁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其他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试。价格鉴证人员培训均采取统一教材、自学为主、集中培训、统一考试的办法。     第五条   各级价格鉴证机构至少要有3名人员取得普通《资格证书》。具有复核裁定资格的价格鉴证机构至少要有5名人员取得复核裁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申请参加普通《资格证书》培训考试: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事3年以上价格工作或从事1年以上价格鉴证工作。     第七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申请参加复核裁定《资格证书》培训考试: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经济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从事价格鉴证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资格证书》者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所在价格事务所的证明材料,申请证书类别; ??(二)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第(二)、(三)项证书及证明材料; ??(三)参加符合条件培训班并通过考试的证明材料; ??(四)《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   申请普通《资格证书》按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价格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价格事务所同意后,连同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报设立该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三)初审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证机构备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资格材料验证后,将《资格证书》发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颁发给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复核裁定《资格证书》按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价格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价格事务所同意后,连同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证机构,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证机构审批后,颁发给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每2年进行一次审核,审核工作由颁发证件的机关进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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